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检查人员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1 |
财政支出检查 |
1.《预算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
财政部有关司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工作人员 |
中央预算单位,管理、申报和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
1.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2.有关财政支出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
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各项支出,按照资金规模不低于5%的比例抽取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2 |
财政收入检查 |
1.《预算法》第八十八条。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
财政部有关司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工作人员 |
预算收入征收、管理部门和单位,税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 |
1.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2.有关财政收入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
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各项支出,按照资金规模不低于5%的比例抽取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3 |
资产财务检查 |
1.《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八条。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六条。 4.《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五十八条。 5.《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第六十一条。 6.《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九条。 7.《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四条、第六条。 8.《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 |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
财政部有关司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工作人员 |
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财务管理情况。 2.企业、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情况。 |
结合财政收支和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确定抽查比例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4 |
会计检查 |
1.《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 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4.《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三条。 |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
财政部有关司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工作人员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
各单位执行《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等相关会计管理规定的情况 |
1.对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抽查比例不低于10%。 2.对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抽取比例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5 |
政府采购检查 |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财政部国库司 |
财政部有关司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
采购代理机构 |
代理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执业情况 |
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0%-30%,近三年内检查过的代理机构不再重复检查。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6 |
资产评估监督检查 |
1.《资产评估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2.财政部制定出台的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 |
财政部有关司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工作人员 |
资产评估机构 |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等情况 |
1.对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抽查比例为20%。 2.对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抽取比例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7 |
财政票据检查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 |
财政部综合司 |
中央及地方票据监管工作人员 |
未实行“核旧领新”制度的使用财政票据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 |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
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0% |
每年1次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8 |
农业综合开发检查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第六条、第四十四条。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财政部有关司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工作人员 |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 |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情况 |
1.至少抽查全国1/2省的省级农发机构。 2.在被抽查的各省中,抽查不超过10%的县级农发机构,最少不低于2个。 |
每年1次 |
定向抽查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