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资[2016]45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0-19
摘要:为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资产评估法》,我们起草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及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资[2016]45号      2016-10-19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各民主党派中央财务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资产评估法》,我们起草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16年11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本反馈财政部资产管理司。

  联系人:周振国

  电话:010-68552409

  传真:010-68552409

  电子邮件:gaojingyi@cas.org.cn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19日

  税屋附件1: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准则是指财政部制定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包括各项具体准则、指南和指导意见。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在评估基准日为特定目的进行价值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本准则所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以下简称法定评估业务)是指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业务。

  本准则所称的资产评估机构是指在财政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是指通过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是指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资产评估从业人员。

  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对特定评估对象在特定目的下的价值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 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师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依法对本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第二章 职业道德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三章 执业要求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评估程序通常包括: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签订评估委托合同、编制评估计划、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和编制评估报告、审核和提交评估报告、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承接评估业务时应当明确评估业务的基本事项,对项目风险及人员的胜任能力进行评价,并与委托人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并对价值类型予以明确定义。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合理形成评估结论。

  第十七条 对于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通过比较分析合理形成评估结论。

  因方法的适用性或操作限制导致无法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采用一种方法进行评估。因适用性受限的应在报告中披露其他基本评估方法不适用的原因;因操作受限的应对所受的操作限制进行分析、说明,该限制应当是资产评估行业通常的执业方式普遍无法排除的,而不应以个别资产评估机构或个别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操作能力及条件作为判断标准。

  第十八条 尽管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仍应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核查验证资料的类别、来源、获取方式、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形式或实质核查验证方式,并在工作底稿中加以反映。

  对于无法核查验证的事项,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根据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在报告中恰当披露,如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应当拒绝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证明资料来源予以必要说明,但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以“资产评估报告”名义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应当遵守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编制的其他评估报告和其他专业报告,不得以“资产评估报告”名义出具,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还应将前述事项在相关报告中予以明确披露,以避免误导报告使用人。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法定评估业务,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载明: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除委托人、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提醒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的价格,评估结果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编制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与其他相关资料形成评估档案。评估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妥善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不少于三十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依法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不得违背本准则的基本要求,并说明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以恰当的方式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本准则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税屋附件2:

关于《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加强评估准则与法律法规的衔接,充分体现市场环境对资产评估专业服务的需求,吸收理论和实践的最新成果,财政部资产管理司组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对《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进行了修订,合并形成《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为便于相关部门、人士全面理解建议稿内容,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准则现状

  基本准则是评估师开展各种资产类型、各种评估目的的评估业务时所遵守的操作和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现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与《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于2004年2月由财政部颁布。两项基本准则适应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需求,明确了评估业务责任框架,规定了评估业务操作行为和职业道德行为的基本要求,实现了与国际评估准则在基本理念、专业术语等方面的趋同。两项基本准则施行多年来,得到了国内评估界、委托方和政府部门的普遍认可,在规范评估行业执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提升行业公信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修订背景

  两项基本准则发布实施10多年来,评估行业的法律、市场、专业环境发生了积极变化,国际评估准则也经历多次修订。两项基本准则的修订非常必要。

  (一)《资产评估法》出台。

  2016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法》结合我国评估行业发展实际,解决了评估行业发展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着眼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和行业未来健康发展,为资产评估行业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资产评估法》提出了基本的评估程序要求,规定了评估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方式,明确指出由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基本准则,评估行业协会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为贯彻落实评估法精神,财政部作为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进行修订。

  (二)国内外评估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随着市场发展的需求,资产评估行业加强理论研究,特别是突出了新业务领域研究,加大实证分析研究的力度,对评估实践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这些研究将为资产评估更好地服务市场需求提供理论指导,引导评估机构开展实践。评估理论和实践为评估准则提供了有力支撑,随着评估理论的不断创新与实践的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基本准则。同时,近年来国际上主要评估准则也经历多次修订,为保证准则的国际协调,需要及时修订我国的评估准则。

  (三)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的要求。

  为加强与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促使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有机结合,形成合力,营造评估机构规范执业的良好环境,评估准则建设要适应监管主体对机构备案管理以及执业能力的新要求。

  (四)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方式改革。

  2014年,国务院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政许可,将注册资产评估师由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启动资产评估师资格管理改革。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准入后,需要准则对规范和指导的主体进行修订。行业管理方式改革后,评估服务的市场属性进一步显现,市场对评估服务的专业水准更加看重,评估服务的市场范围也进一步拓宽,这都要求提升评估准则专业性和涵盖范围。

  三、修订原则

  (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专业服务,资产评估承担的价值发现功能,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资产评估准则需要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规范资产评估业务行为和职业道德行为。

  (二)有效衔接法律法规。

  基本准则修订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适应监管主体对机构资质管理以及执业能力的新要求。特别是资产评估法的出台,基本准则修订要确保评估执业标准与立法精神有效衔接。

  (三)吸收理论和实践的最新成果。

  资产评估实践引导评估理论建设,理论建设成果推动资产评估实践的发展和深化,理论与实践相辅相成,促进资产评估的发展。基本准则修订要充分发挥评估专业人士、科研院校和行业协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借鉴西方先进的评估理论与方法,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形成的宝贵实践经验与成果,加强对执业中重点、难点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进一步完善评估准则。

  四、修订过程

  资产评估法通过后,为确保评估执业标准与立法精神有效衔接,财政部资产管理司组织中评协研究修订基本准则。在中评协前期工作基础上,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合并,在两者基本核心内容基础上,根据评估法的内容,结合评估理论与实践发展,修订和补充相关内容,形成新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在评估机构和院校专家充分参与下,经过多轮讨论和修改,形成了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建议稿)。

  五、修订后的基本准则架构

  修订后的基本准则分四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包括反映规范对象及目的、相关定义、准则适用、守法合规要求、专业胜任要求、机构的控制及监督责任等六条内容。

  第二章职业道德,包括职业操守要求、职业形象要求、独立执业要求、禁止不当得利要求和保密要求等五条内容。

  第三章执业要求,涉及评估程序、业务承接、评估假设、价值类型、评估方法、核查验证、关注评估对象权属、资产评估报告出具要求、签章要求、报告披露要求和评估档案等十四条内容。

  第四章附则,包括具体准则发布、例外条款和本准则施行时间三条内容。

  六、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一)规范评估对象与主体。

  根据资产评估法要求,将准则的规范对象修订为“资产评估行为”,将规范的主体修订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并规定了其内涵。这种表述方式既全面涵盖了对机构和人员的要求,也突出了资产评估师的地位。

  (二)界定资产评估准则体系、配合监管。

  结合资产评估法界定了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区分了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与评估行业协会的职责,强调评估行业协会“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应当遵守基本准则,并增补了资产评估定义,区分了法定业务与非法定业务,补充了“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定义,有利于配合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管。

  (三)增加执业责任的规范。

  根据资产评估法的内容,分别增加了对评估机构责任、评估档案保存、报告签章、披露评估报告使用责任等进行规范的内容。

  (四)整合职业道德的要求。

  将现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有关职业形象、独立执业、专业胜任能力保持、禁止不当得利、保密要求等内容,分别作为职业道德的总体要求整合到修订后的基本准则中,并考虑了与资产评估法相关表述的衔接。除与现行基本准则重复的内容外,未纳入修订后基本准则的现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条款,可由中评协在制定职业道德具体准则时统筹处理。

  (五)优化评估程序表述。

  评估程序方面,在现行基本准则划分及表述基础上,略作调整。比如,为更好与资产评估法衔接,将业务约定书修订为“评估委托合同”,显化了对评估报告的“审核”要求,把“工作底稿归档”修改为“立卷归档”。

  (六)增加评估方法选择的灵活性。

  修订了资产评估方法的表述,使评估法中要求的评估方法的范围扩大到衍生方法,并规定因方法的适用性或操作限制导致无法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采用一种方法进行评估。

  (七)细化评估资料核查和验证要求。

  对在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及其他资料,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选择适当的形式或实质核查验证方式,并在工作底稿中加以反映,并对无法核查验证的事项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八)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的出具要求。

  一是增加了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定义,强调了报告出具的主体和准则依据特点。二是强调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必须依据资产评估准则。三是要求不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编制的其他评估报告或其他专业报告,不得以“资产评估报告”名义出具,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还应将前述事项在相关报告中予以明确披露,以避免误导报告使用人。

  (九)引导评估报告的正确使用。

  修订后的基本准则提醒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果,有利于引导其正确使用评估报告,减少误读误用现象。同时,结合国内外准则制定实践,对“评估报告使用人”的内涵做出了界定,有利于规范与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关系。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修订前后对照表

  注:(黑体为新增或修改;灰色阴影为被删除或替换内容)

原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制定本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准则,包括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准则是指财政部制定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包括各项具体准则、指南和指导意见。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在评估基准日为特定目的进行价值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本准则所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以下简称法定评估业务)是指,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业务。
本准则所称的资产评估机构是指在财政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是指通过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是指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资产评估从业人员。
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对特定评估对象在特定目的下的价值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本准则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是指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或认定,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删除)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五条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师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删除)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进行指导,并对业务助理人员工作结果负责。 (删除)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依法对本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第二章    职业道德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三章    执业要求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评估程序通常包括: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签订评估委托合同、编制评估计划、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和编制评估报告、审核和提交评估报告、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评估程序通常包括: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五)收集评估资料;
(六)评定估算;
(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八)工作底稿归档。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承接评估业务时应当明确评估业务的基本事项,对项目风险及人员的胜任能力进行评价,并与委托人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科学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并对价值类型予以明确定义。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并对价值类型予以明确定义。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合理形成评估结论。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第十七条  对于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通过比较分析合理形成评估结论。
因方法的适用性或操作限制导致无法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采用一种方法进行评估。因适用性受限的应在报告中披露其他基本评估方法不适用的原因;因操作受限的应对所受的操作限制进行分析、说明,该限制应当是资产评估行业通常的执业方式普遍无法排除的,而不应以个别资产评估机构或个别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操作能力及条件作为判断标准。
  第十八条  尽管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仍应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核查验证资料的类别、来源、获取方式、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形式或实质核查验证方式,并在工作底稿中加以反映。
对于无法核查验证的事项,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根据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在评估报告中恰当披露,如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应当拒绝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证明资料来源予以必要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证明资料来源予以必要说明,但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以“资产评估报告”名义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应当遵守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编制的其他评估报告和其他专业报告,不得以“资产评估报告”名义出具,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还应将前述事项在相关报告中予以明确披露,以避免误导报告使用人。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编制并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删除)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提供能够满足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需求的评估报告。 (删除)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删除)
  第二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法定评估业务,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载明: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除委托人、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第二十三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提醒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的价格,评估结果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编制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与其他相关资料形成评估档案。评估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妥善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不少于三十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删除)
第二十六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依法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不得违背本准则的基本要求,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不得违背本准则的基本要求,并说明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以恰当的方式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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