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条款修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4-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一、我省国税部门管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不包括按次贴花或缴纳的印花税),实行按季申报。 二、我省国税部门管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实行按季申报。 三、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其应纳税(费)金额大小核定申报纳税期限。 本公告所称按季申报,申报期限为每季度终了15日内。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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