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2-22
摘要: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配合新三板市场分层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提升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能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按照证监会关于新三板市场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经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临时报告相关规则,对重大事件的标准有差异化规定的,挂牌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 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五条 挂牌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涉及对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挂牌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的临时报告相关规则予以披露。 

  临时报告披露应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七条 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八条 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细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九条 挂牌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细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监事会决议后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挂牌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细则规定的重大事件,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挂牌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二条 挂牌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对外提供借款、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按本细则相关规定披露。

  第三十三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挂牌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四条 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挂牌公司应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以及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八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九条 挂牌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类型证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一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转让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四十二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三条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挂牌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挂牌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

  (二)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挂牌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挂牌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挂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挂牌公司董事会就收购与出售重大资产、对外重大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事项的方案、协议签订作出决议;

  (八)挂牌公司董事会就股票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

  (九)挂牌公司董事会就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方案作出决议;

  (十)挂牌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修订造成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挂牌公司董事会就对外提供借款(对控股子公司借款除外)、对外提供担保(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挂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四)挂牌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挂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挂牌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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