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
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
相关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税收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不能满足我国加大环保力度、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要求。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款以及第二十一条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自治区地税局与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环 保厅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意义 自治区地税局与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环保厅联合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意义主要是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对无法通过监测、排污系数以及物料衡算方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根据排污特征值系数核定环保税应纳税额的简便方法。《办法》适用环保税纳税人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办法》在实际操作中计算方法易于掌握,申报方式简便易行,可以大大提高环保税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申报效率,便于税务部门对适用核定征收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三、制定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 四、理解难点 《办法》所有条款均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文件中涉及的税收要素、计税方法、用水量核定、污水排放量核定、部门协作、信息采集以及施行日期等事项进行明确,设计的条款内容均没有超过政策规定的范畴,不存在理解难点。 五、重点内容解读 (一)《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对无法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需采用核定方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一种征收方式。” 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仅适用于《环境保护税法》中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 (二)《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中《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一)规定的纳税人”。 此项规定明确了适用于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范围。其中,畜禽养殖业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畜禽养殖场征收;医院仅对病床数量大于20张的征收。 (三)《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核定结果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此项规定中的公示方法一般为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的电子屏、门户网站等。 (四)《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材料并留置备查。” 此项规定中纳税人核定征收相关资料保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五)《办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款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的,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征收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根据变更后的征收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此项规定中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变更申请的时间为纳税人更新设备、技术改造并经调试可正常使用后,必须于下一个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变更申请。 (六)《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0日。” 此项规定依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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