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8年第4号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4-03
摘要: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联合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8年第4号公告      2018-4-3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环保局,宁东环保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未分设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联合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并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无法实际监测或无法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计算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二章 核定方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核定办法,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中《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附件1)和环保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7《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方法。

  第五条 禽畜养殖业、医院、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六条 核定征收的环境保护税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禽畜养殖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禽畜养殖数量的头、羽数÷污染当量值

  (二)医院、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1.能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2.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1)医院的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2)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3)其他行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值×单位税额

  (三)第三产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的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第三章 核定程序

  第七条 环境保护核定程序:

  (一)核定申请

  1.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纳税人以及因法律、行政法规、税收政策调整或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核定或者重新核定环境保护税税额的纳税人,应当在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或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定申请并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2.因法律、行政法规、税收政策调整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调整核定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重新办理核定征收手续。

  (二)核实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根据纳税人申报材料,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纳税人的情况,据以确定纳税人适用的行业类别、污染物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等。

  (三)核定公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纳税人在公示期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需作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复核结果调整,再次进行公示。

  (四)核定送达。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八条核定征收的执行期限为一年。核定期满后,应根据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重新核定。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九条 纳税人应自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采取核定方式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次月1日起,按月计算税额,按季申报纳税。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申报适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

  纳税人应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材料留置备查。

  第十条 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申请变更征收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资料后应提请环保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根据核实信息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自变更后的次月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制订、公布抽样测算方法。

  (二)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管。

  (三)定期将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行政处罚情况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不再适用核定征收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提请对纳税人的变更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传递给同级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符合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入税收管理;

  (二)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纳税人涉税信息;

  (三)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工作,对纳税人经营情况、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等基础数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纳税人、各级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附件:

  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

  2.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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