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部门合作减轻群众负担 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的通知 税总发[2018]47号 2018-4-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和自然资源部决定继续拓展部门合作,简化业务流程,优化服务环境,加快推进“一窗受理”,精简办理材料,有效便利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与税收信息互联互通,减轻群众办事负担 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将土地、房屋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给税务部门,方便税务部门采集相关信息,减少人工录入;对于以往不动产登记的纸质信息,应当采取扫描、录入等方式进行归集,并共享给税务部门;要根据纳税人申请或税务部门需要,提供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并实时共享给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应利用共享信息核实纳税人申报的契税等税种的纳税信息和优惠事项,并留存调用信息的原始记录;要将契税完税免税等信息实时共享给不动产登记部门,方便其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查验。 税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积极探索通过系统对接的方式实现部门问信息推送和实时共享。每省应选择1-2个有条件的地级市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对接金税三期系统的试点工作,通过系统对接,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全面实现部门问信息共享积累经验。 暂时不具备实时共享条件的地区,可按月或按季批量进行数据交换或建立档案信息查询机制。凡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家庭住房套数、契税完税凭证等证明资料。 二、积极推行不动产登记和税收征缴“一窗受理”,优化群众办事环境 税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在加快推进信息实时共享的基础上,按照“进一个门、跑一次路”的原则,积极推行办税办证资料“一窗受理”,更加便利群众。通过整合办税办证业务流程,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一个窗口接收,信息在两部门之间内部流转,减少登记和办税所需证明和资料,让当事人在不同部门问少跑路,提高办事效率。 三、全面深化以地控税和以税节地业务合作,促进土地节约利用和税收加强管理 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通过政府搭建平台、部门信息互通、数据智能应用推进税收共治,实现精准管理。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在前期合作的基础上,针对部分地区存在的信息更新不及时、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共同研究提高数据更新频度,统一信息采集口径,持续务实基础工作。要进一步完善部门问常态化工作配合机制,为深入推进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提供保障。 自然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务实权籍调查工作基础,建立日常更新和定期更新相结合的权籍调查成果常态化更新维护机制,适时启动全域内的权籍调查成果更新工作,保持权籍调查成果的实时性和准确性,并将调查数据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为以地控税打牢基础。要充分利用共享的土地税收信息,加强土地管理。 税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继续深化以地控税试点工作,逐步护犬试点范围,拓展信息增值应用,强化土地相关税种管理。要根据自然资源部门需要,将土地相关的税收信息共享给自然资源部门,为其加强以税节地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四、全面推行不动产单元代码等信息的共享,加强涉税信息集成应用 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权籍调查等工作,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工作,及时将包括不动产单元代码在内的相关登记信息与税务部门共享。尚未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的,要充分依托遥感影像、登记信息等已有资料,按照《规则》做好不动产单元代码的预编工作,并及时共享给税务部门;对于新建商品房,要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首次登记后,及时将不动产单元代码等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对于新设宗地,要在供地前按照《规则》编制完成不动产单元代码,供地完成后,将不动产单元代码、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要及时运用获取的不动产单元代码比对、核实房地产信息,将不动产登记信息和税收征管信息紧密关联,推进房地产相关税收的全链条管理。 五、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各地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部门合作和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紧密合作。要切实加强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可以使用共享信息的人员和权限,并实行痕迹管理。 省级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在2018年9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信息共享和管理协同的工作方式、内容、分工及具体要求等,压实责任,有序推进,抓好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2018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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