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多缴印花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藏国税函[2011]23号 2011-1-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期接到部分地市局反映,对纳税人多缴印花税是否准予办理退税的问题不明确,为确保税收执法的统一性和公平性,现对此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是以粘贴印花税票的形式多缴印花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得申请退税或抵用。印花税一般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并且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因此,对多贴印花税票的,一律不予退税或者抵用。 二、以通用缴款书或通用完税证形式缴纳印花税,如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办理退税,或按相关规定予以抵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