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军民融合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08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军民融合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军民融合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1-9-8

  附:税务局军民融合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税务局军民融合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目录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缴土地使用税

  3.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增值税

  4.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7.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3年内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8.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增值税税

  9.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10.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享受主体】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优惠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国发[1986]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缴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优惠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缴土地使用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国务院令第48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3.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税[2003]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5.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我省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黑财规审[2019]2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7.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3年内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我省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黑财规审[2019]2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8.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随军家属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9.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随军家属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税[2000]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0.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