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陕西省财政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促进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及直接融资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条款修订] 陕金融发[2017]6号 2017-8-22 税屋提示——依据陕财办金[2020]10号 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通知中相关政策执行到期后按本办法执行。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金融、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落实支持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和直接融资的财政奖励和补助政策,规范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和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陕西省促进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及直接融资奖励补助办法》,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陕西省财政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 2017年8月22日 陕西省促进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及直接融资奖励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落实支持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和直接融资的财政奖励与补助(以下简称奖补)政策,规范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和管理,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6]3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行动计划的通知》(陕政发[2017]1号),经省政府同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陕西省内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多层次资本市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等境外股票交易场所。 第二章 奖补的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被评为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以及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直接融资或并购重组,均可申请奖补资金。 第五条 评选为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每户企业补助上市前期费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评选为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给予补助50万元;在陕西证监局辅导备案再补助2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申请材料再补助30万元。 第六条 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或在以上证券交易所借壳外省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省的,奖励1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奖励50万元。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在除香港联合交易所以外的境外股票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及其他境外股票交易场所上市后增发或配股再融资,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增发融资,融资规模超过3000万元的,按实际融资额的千分之五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定向增发,融资规模超过500万元的,按实际融资额的百分之二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定向增发购买资产,交易价格超过5亿元的,按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万分之二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在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进行债务融资,融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且期限达到或超过2年的(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的,剔除回售选择权行使日以后年限计算),按实际融资额的万分之五乘以存续年限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十一条 定向增发购买资产同时配套融资,或一年内多次通过股权、债务融资工具融资,且满足奖补条件的,股权融资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债务融资奖励累计不超过40万元。 第三章 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评选的条件和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候选企业材料由各设区市金融办或享有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权限的管委会金融办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至省金融办。 第十三条 申请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简介、历史沿革、主营业务、股本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上市计划、上市工作进展及主要障碍、已获得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上市补助情况、需要省金融办和陕西证监局协调解决的问题); (2)近两年审计报告; (3)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及历次转让证明文件; (4)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及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更的专项说明; (5)公司近两年内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专项说明; (6)高科技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 (7)辅导备案证明; (8)公司认为可以说明自身优势及上市进展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每年评选的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数量由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省级财政预算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由省金融办、省财政厅、陕西证监局、部分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参照中国证监会对企业上市的基本要求,重点考量企业所属行业、财务指标、上市准备工作、科技研发能力等指标评定。参评的省级重点后备企业须为股份公司。 第十六条 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择优评定,同时考虑区域平衡和支持国家脱贫攻坚战略,适当照顾贫困县区和贫困县区较多的地市。 第十七条 已在陕西证监局辅导备案或已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申请材料但以前年度并未评选为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直接评选为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第十八条 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评选结果及相关企业信息须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公开媒体公示至少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建立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省金融办每年对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工作推动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省财政厅。 各设区市金融办或享有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权限的管委会金融办须于每年1月和7月底前向省金融办报送辖区内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进展情况。 第四章 奖补资金申请程序及认定 第二十条 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于上市后下一年1月底前,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省金融办申请奖补资金。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于挂牌后下一年1月底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中小企业局提出奖补申请。 第二十一条 成功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或债权融资的企业,于募集资金到账后下一年1月底前,凭招股或募集资金说明、募集资金到账通知等证明材料,通过所在地市金融办或享有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权限的管委会向省金融办申请奖补资金。在境外股票交易市场融资的企业,还需提供外汇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成功借壳外省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省的,于迁入我省后下一年1月底前凭原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材料、迁入我省以后的工商登记和纳税地证明材料,通过所在地市金融办或享有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权限的管委会向省金融办提出奖补申请。 第二十三条 省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中小企业局收到有关企业的奖补申请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其他佐证材料。经核查符合奖补条件的,方可享受奖补政策。 第五章 资金安排和拨付 第二十四条 省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中小企业局按前述职责分工于每年10月底前,预计当年全省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家数和融资并购规模,并根据下一年初拟评选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家数和奖补额度等情况,分别向省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奖补计划。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中小企业局提出的奖补计划,审核确定奖补资金支持额度,列入下一年度省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省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中小企业局根据省级财政预算和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情况,于每年3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奖补资金使用申请。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中小企业局报送的奖补资金使用申请拨付奖补资金。省属企业的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企业;其他企业的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逐级拨付到各市(区),由企业所属地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将资金拨付企业。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奖励资金从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余奖补资金均从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本办法所涉及的奖补项目,省级财政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有关企业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请奖补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市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中小企业局要加强对申请奖补企业的审核,确保奖补企业及其挂牌融资行为的真实性。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企业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由省市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等部门追回,并取消该企业三年内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直接融资、并购重组等事项申请奖补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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