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财税政[2010]第59号 2010-10-8 税屋提示——依据豫财税[2021]11号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地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文件精神,提高认识,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和配合,切实做到信息共享。 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以及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办法: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的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可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址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字[1999]27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字[2000]1号)第三条同时废止,之前下发的有关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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