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市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05-3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三点中"不包含武鸣区和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修改为"不包含武鸣区"。
一、南宁市市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7月1日-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次年1月1日-15日,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 二、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土地,涉及应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同时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仅适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不包含武鸣区和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 【税屋提示——"不包含武鸣区和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修改为"不包含武鸣区"】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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