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甬人社发[2021]33号 2021-11-28 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组织、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45号)精神,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市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335元调整为351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95元调整为3155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415元调整为440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65元调整为1735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本次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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