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13种名酒等商品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89]财商432号 1989-10-18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本法规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一、降低13种名酒的计税基础价格以后,生产企业的名酒库存,其降价损失一律由企业随销售随处理,不调整库存价值。商业批发、零售企业的名酒库存,放开价格时原作增加流动资金处理的,按照1989年9月4日的实际库存数量和分品种的降价金额(新老计税基础价格的差额),计算调整库存商品的帐面价值,减值部分,相应冲减国家流动资金,其中库存减值额大于国家流动资金的,其差额部分作损益处理;放开价格时原未作增加流动资金处理的,其降价库存损失,随销售随处理,不调整库存价值。 二、纯毛毛毯、电冰箱等商品的降价以及电风扇等应季商品的季节性降价,其库存降价损失一律随销售随处理,不调整库存价值。 三、13种名酒和纯毛毛毯、电冰箱、电风扇等商品降价以后,承包企业一律不调整承包利润基数,企业在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计提职工奖励、福利基金时也不得剔除计算。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1989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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