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个字[1992]第12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赣工商办字[1992]21号文的答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2-05-28
摘要: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不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临时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可比照《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赣工商办字[1992]21号文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个字[1992]第126号           1992-05-28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工商办字[1992]2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不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临时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可比照《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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