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赣工商办字[1992]21号文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个字[1992]第126号 1992-05-28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法字[2004]第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工商办字[1992]2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不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临时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可比照《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