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1997]300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变更经济性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 人气: 时间:1997-11-20
摘要:对于由国内企业投资建设、在建期间利用外资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资单位被批准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之前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应按变更前工程进度结算并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变更经济性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7]300号           1997-11-20

  税屋提示——
  1.依据鄂地税发[2002]7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鄂地税发[2002]7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0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变更经济性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批复》(国税函[1997]543号)规定,现将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变更经济性质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由国内企业投资建设、在建期间利用外资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资单位被批准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之前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应按变更前工程进度结算并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对于原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建设,在建期间因外资不到位被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资格,而由国内企业接管的固定资产资项目,应按实际投资总额补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1月2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