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地[1996]30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5-29
摘要:对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在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时要进行纳税清算,即待取得全部转让收入进行竣工结算时,根据每一计税项目预征税款和应征税款的数额,确定应补缴或应退还的土地增值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6]30号      1996-05-29


  为了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征范围:

  1.纳税人建造非普通标准住宅的房地产项目。

  2.《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沪地税地[1995]52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3册第1074页)第三款明确规定免税以外的项目。

  二、预征办法:

  1.就项核定。对进行小区开发建设的项目,按每一预售合同中确定的转让收入作为计税收入,以预算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和配套设施成本核定的该项目所应分摊的金额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算预计应纳税额;再以预计应纳的税额除以转让收入求出的比例作为预征率,以此在每次预收转让房地产款项时,按每笔收入乘以预征率,计算每次应预缴的税款。

  2.定率计征。对进行小区开发以外的项目,实行平均预征率办法,预征率定为1.5%-2.5%,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或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预征率,应是每地区或每项一率,不能一地区或一项多率。对市中心区域内建造的商住办公楼应按规定的上限确定预征率。纳税人在取得每一笔预售款时,按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应纳税额,及时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对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在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时要进行纳税清算,即待取得全部转让收入进行竣工结算时,根据每一计税项目预征税款和应征税款的数额,确定应补缴或应退还的土地增值税。

  四、本通知所称预征土地增值税是指纳税人在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的,无论其是一次收取还是分次收取预售合同所载价款或定金的,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五、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沪地税地[1995]38号文第二款(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3册第1067页)停止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5月2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