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地税发[1997]281号 1997-04-08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180号《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市政府批示精神,补充几点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过路费、过桥费、立交桥附加费,凡纳入重庆市财政局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下文明确可不征收营业税,未联合下文明确的收费项目,一律照征营业税。 二、对其它各项收费(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文件规定办理。除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下文明确可免征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项目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出台与该文规定相抵触的文件。 三、请各区、市、县局接此通知后对辖区各项收费进行清理,把该收的税款及时清理补交入库,努力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收入任务。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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