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地税发[1997]117号 1997-4-22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适应设立重庆直辖市后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地方税收涉及的普通发票监制章制发和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按目前的行政区域冠上“重庆”统一制发。原重庆的区、市、县(含市局、市局直属征收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仍按重地税发[1995]29号文件办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万县市 涪陵市 黔江地区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简称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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