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等应缴税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9]289号 1999-11-26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一、黄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营业税及附征税费从1999年7月1日起,由省交通厅集中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收稽查实行省地方税务局直接稽查或委托收费地地方税务局稽查的办法进行管理。 二、由省交通厅集中缴纳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水陆客货附加费应如实申报,全额上划。对申报不实,没有上划的部分,由负责稽查的地税机关就地追缴入库。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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