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保费凭证纳人税务监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1]266号 2001-08-03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省地税局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经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协商,省局决定自今年9月1日起,统一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费凭证(以下简称保险发票)纳入税务发票监管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使用范围 保险发票(票样附后)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及其支公司、青岛分公司及其支公司(以下统称人保公司)在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费或赔付款项进行结算时填开使用。保险发票启用后,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保险发票收取保费。 二、发票的种类、联次 本次纳入地税发票监管范围的保费凭证为以下两种: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手写发票,代码为91)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业务联。本发票专用于收取各项财产保险保险费。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赔款专用发票”(手写发票,代码为92)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业务联。本发票专用于各项财产保险的赔款支付。 三、发票的印制和领发 保险发票由省地税局采用专用水印纸统一印制,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保险发票原则上半年印制一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分别向省地税局报送印制计划,省地税局监印后,逐级发放至主管地税机关,各用票单位每次凭《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存根联的缴销方式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级地税机关在切实加强保险发票管理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其行业管理的特殊性,在购票形式、准购数量等方面尽量提供方便。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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