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2005]113号 2005-05-10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便于生产企业及时办理免、抵、退税,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生产企业当月出口视同自产产品超过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若出口销售额不超过350万元人民币(含),可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核无误后直接办理免、抵、退税;若出口销售额超过350万元人民币,需报省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新成立生产企业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含)的,若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4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设区市国税局可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若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需报省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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