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认定商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1]74号 2001-08-16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下发各地后,不少地方反映第三条第二款关于新认定的商贸企业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限额问题不明确。经请示总局,现明确如下: 新认定的商贸企业首次只能领购万元版以下(含万元版)的手写专用发票或最大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电脑版专用发票。新认定的工业企业及其他C类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及限额比照商贸企业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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