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进[1996]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附送出口收汇单证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4-01
摘要:自1995年7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申报退税时,应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从部分市、地上报的资料看,“出口收汇核销单”由于不能标明出口收汇汇率,难以满足出口退税审批工作的需要,为此,省局决定,自95年7月1日起出口的货物申报退税时,除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外,同时附送“结汇水单”(复印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附送出口收汇单证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进[1996]9号           1996-04-01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税[1995]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申报退税时,应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从部分市、地上报的资料看,“出口收汇核销单”由于不能标明出口收汇汇率,难以满足出口退税审批工作的需要,为此,省局决定,自95年7月1日起出口的货物申报退税时,除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外,同时附送“结汇水单”(复印件)。

  以上希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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