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3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现就金永灵等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对金昱元公司整体改造提升给予支持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金昱元能源化学有限公司、宁夏金昱元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主要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企业、安置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至今,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纳税4824万元,享受税收减免6507万元;宁夏金昱元能源化学有限公司累计纳税49493万元,享受税收减免527万元;宁夏金昱元资源再生有限公司累计纳税6534万元,享受税收减免848万元。 委员提出“自2020年起,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鉴于我国税收管理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对中央税和中央分享的地方税没有减免权。宁夏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区,有一定的税收自主权,地方政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的规定,减免部分地方税。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商自治区财政厅酌情出台相关税收扶持政策。 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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