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桂地税发[1995]246号 1995-12-18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对在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企业应提未提,应摊未摊的费用而形成虚盈的,如何计征所得税的问题。 对企业应提未提,应摊未摊的费用而形成虚盈的,作放弃权利处理,应按其申报的应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 二、对纳税人取得不合法票据的支出,是否允许列支的问题。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收费暂行条例》的规定而取得不合法票据的支出,在计税时一律不予列支。 三、企业支付的资产评估费是否允许列支问题。 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费支出,允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四、企业购买职工住房的贷款利息支出如何列支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的改革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18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购建、改造住房,归还住房借款本息和住房租赁保证金,在住房基金中统筹支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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