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1997]15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所得税税政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1-01
摘要:因此,由承包者将承包的土地、水面进行开发后再转包取得的纯收入应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所得税税政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桂地税函[1997]150号     1997-01-01


南宁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政问题的请示》(南地地税报[1997]1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将文中反映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政问题批复如下;

  一、[条款废止]营业税方面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租赁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税范围。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行为。因此,文中反映的农林场、村委、自然屯将集体土地出包出租外单位、个人的或者农林场、村委自然屯内部承包人将承包集体用地再转包转租给外单位、个人的这两种行为,其取得的收入均应按租赁行为缴纳营业税。

  二、[条款废止]所得税方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三点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包括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因此,由承包者将承包的土地、水面进行开发后再转包取得的纯收入应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4]62号文第九条,村办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其他企业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7年1月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