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收入在起征点以下的个体业户地方税费征免界限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厦地税发[2003]67号 2003-06-06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失效。 2.依据厦地税发[2009]8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7月13日起第一条条款失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规定,根据我市个体业户经营状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个体业户(含有证户和无证户)销售收入在起征点以下的免予征收地方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失效]免税对象 (一)从事销售货物的个体业户,岛内(含鼓浪屿,下同)月销售额为5,000元以下的(包括开具和未开具发票部分,下同),岛外月销售额为4,000元以下的。 (二)从事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个体业户,岛内月销售额为3,000元以下的,岛外月销售额为2,500元以下的。 (三)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个体业户,月营业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即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在2000元以下的,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在100元以下的(私房出租者月收入额在1000元以下也免征营业税)。 二、审核确认办法 (一)个体户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的范围,由各基层局根据辖区的实际,分别城乡不同情况和行业特点予以确定,集体审核确认。 (二)对国税部门确定的增值税在起征点以下的个体户,一般可参照其定额(包括开具和未开具发票部分),但对其定额明显偏低的业户,可根据经营情况调查测算予以核定。 (三)个体户起征点以下对象的确认,应由业户提出申请,各基层分局(所)根据平时管征中掌握的资料及纳税人申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分别行业列册报区局征管科提交集体研究确认,按季汇总列册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三、对营业额在起征点以上的个体业户,应销售(收入)全额计征相关地方税费。 四、各基层局要本着扶持小本经营,促进自谋职业,维护社会稳定的精神,依照从宽从简、抓大放小的思路,坚持既要简化工作,又要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辖区管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管理确认细则,并报市局备案。 五、各基层局要加强与所对口国税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互通,建立国地税联合评税机制,尽可能做到共管户定额的统一 要结合这次起征点的确认工作,针对原来定额普遍偏低的情况,适当调整税收定额,尽量做到公平合理。同时要注意全面及时地掌握个体业户的营业状况和发票使用情况,发现业户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要及时跟踪调整,共同做好宣传解释与征收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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