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滞纳金计算起始日期的批复[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09]252号 2009-07-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契税及耕地占用税纳税期限的请示》(海口地税函[2009]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因此,征收机关核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为计算滞纳金的起始日期。如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或征收机关未核定其税款缴纳期限,其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次日为计算滞纳金的起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因此,耕地占用税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日期为其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第31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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