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穗国税函[2007]249号 2007-11-2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粤国税发[2007]1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的问题 (一)鉴于目前我局网上办税实行了CA认证,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数据的安全性,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我市已采用电子申报方式进行申报的纳税人,分别就不同税种、不同性质的纳税人调整报送纸质申报资料的有关规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纳税人(含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消季度报送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的纸质资料,年度纳税申报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取消每月(半年)报送纸质申报资料,改为年度累计一次报送本年度各月份纸质申报资料。鉴于目前网上申报系统和CTAIS系统的相关功能未能满足日常税收管理需要,因此对采用网上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按现行规定按月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待完善软件功能后再作调整。 (二)对于市级及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事项,我局已精简了审批资料,基本解决了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的问题,但对属于上级税务机关权限审批的减免税事项,在上级税务机关未修改审批要求前,仍按照现行规定操作。 二、关于解决一线税务人员工作负担重的问题 为了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行业优势,依法引导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并减轻基层在企业所得税(含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下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人员少、事务多、负担重的问题,自2008年1月1日起,全市相应调整以下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有关规定。 (一)从2007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实行附送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制度的适用范围,由我局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且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扩大到所有由我局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以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时的工作量。 (二)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纳税人,要求中介机构在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时,增加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有关情况的鉴证复核内容作为税务机关年度减免税复核工作的辅助资料。 (三)在保证抽检范围覆盖所有出具查账报告中介机构和提高查账报告质量评价工作要求的前提下,对中介机构查账报告质量评价工作的抽样评价面标准进行调整,各单位可结合辖区的征管状况,按税收管理员年人均不低于5户或不低于经管企业所得税户数15%的标准执行。各单位抽样评价的户数要注意兼顾内外资企业和不同征收方式的企业,以确保评价涉及面和质量。 三、对上述调整引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要求的变化,请各单位注意做好相关的宣传、辅导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收管理处反映。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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