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滞后抵扣形成的留抵税额在一般纳税人注销时不再退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2号 2003-01-06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滞后抵扣形成的留抵税额能否在一般纳税人注销时退还纳税人的请示》(榕国税流[2001]186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有关“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的规定,对滞后抵扣形成的留抵税额,在一般纳税人注销时不再退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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