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6]8号 2006-06-28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5]8号)及有关政策,现将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8%提高到9%。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单位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06年6月的月均工资总额。 二、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规定 (一)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提高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签章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二)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5982元。单位为职工缴存超过缴存基数上限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应在税后列支。 单位和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三、困难企业及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 (一)经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及市国资委或区县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特困企业、困难企业和比较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1%。 (二)经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及市国资委或区县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特困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签章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四)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职工书面同意,单位可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五)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欠缴年度亏损且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的,可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1%。 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制定补缴计划,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后,进行一次性或分期补缴。 四、进行单位、个人缴存登记信息核对与重新登记 单位办理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宜时,须同时进行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登记信息核对工作,并对单位及职工个人变更信息进行缴存信息变更登记。 五、时间要求 单位完成2006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到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领取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相关表册。 单位申请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应在办理缴存额调整前完成相关报批手续。 六、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领导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级领导要列入议事日程,组织房改、劳动、人事、财务等部门人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认真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及时交回核对,保证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特此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06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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