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税局 上海市地税局关于恢复使用《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征[1997]82号 1997-6-28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只作支付报销凭证,而不能作抵扣凭证。 二、《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一般开具自产自销的农牧渔业产品。 三、《上海市农牧渔业统、发票》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黄打黑框),第二联发票联(防伪水印纸,棕色专用油墨印框,红色莹光油墨印监制章及发票号码,无色莹光油墨印防伪标记),第三联记帐联(红打黑框)。 四、《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版面金额为万元版。字轨号为沪见(81),尺寸规格为150X98―55K[票样附后(编者注:略)〕。 五、《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属发票管理范围,仍按现行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上海市国税局 上海市地税局 1997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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