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4]433号 2004-07-20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已使用新版货运发票的公路、内河货运业纳税人的旧版货运发票自2004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并缴销。未使用新版货运发票而且旧版发票库存较多的纳税人,旧版发票可使用到9月30日止。各级税务机关对继续使用的旧版发票应造册登记、跟踪管理。 二、鉴于我省已自行开发并下发了《货运发票》开票软件,为避免已开票数据的倒换差错及纳税人产生混乱,我省暂采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如情况发生变化,省局将另文通知。 三、我省开票软件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于7月30日前以邮件形式上报省局信息中心及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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