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会[2012]3号 2012-2-3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财政厅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为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管理,规范各考区的财务行为,结合我省考试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二0一二年二月三日 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考务费(包括报名费和考务费,统称考务费)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考试管理机构。 第二章 考务费收缴 第三条 考务费要纳入预算管理,并及时上缴国库。 第四条 各设区市考试管理机构收取的报名费就地缴入市级国库,省财政厅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收取的报名费就地上缴省级国库。 第五条 各设区市考试管理机构收取的考务费(三科)按规定比例就地上缴省、市两级国库。省财政厅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收取的考务费(三科)就地上缴省级国库。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 报名工作费,指组织报名工作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 会议费,指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召开考试报名、考务工作会,调研座谈会等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保密工作费,指考试题库保管、试卷分发相关的设备和人员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监考及巡视费,指考试期间监考、巡视人员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值班费,指考试期间值班人员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宣传费,指利用各种媒体进行考试宣传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培训费,指组织考试业务培训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十三条 交通费、差旅费,指考试工作发生的车辆租赁、维护费用以及差旅费用。 第十四条 设备购置费,指为保证考试顺利进行购置办公设备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考试场地租赁费,指租用考试场地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其他费用,指除上述以外与考试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强考务费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对考务费的使用要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考务费开支范围,专项用于考试工作中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费、考务费的各项收支,要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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