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税二字[1979]31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香港运输公司(行)车辆进入我境内地运输征收牌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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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79-09-25
摘要:在征收方法上,可采取源泉控制的方法,在领取交通牌的当地税务机关交纳,我境内的其他地方不再拦征。有关具体征管,请与当地有关部门共同商量解决。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向我局反映。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香港运输公司(行)车辆进入我境内地运输征收牌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税二字[1979]31号 1979-09-25
据了解,香港有些运输公司(行)的汽车,经我有关部门批准,进入我境内地从事运输业务。对这些车辆的征税问题,经请示财政部税务总局(总局[79]财税外字第5号文)批复,应按财政部[78]财税字第2号文件(省局以[78]粤财税字第12号文转发)的规定精神,照章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据此,省局确定:对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境内地从事运输业务的车辆(包括小汽车),均应按照原政务院一九五一年九月十三日公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征收车辆牌照税,应纳税额则按原省人委[56]粤财密字73号通知附件中的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征收。对过去未证的,可不补征,但从今年第四季度起,应当照章征税。在征收方法上,可采取源泉控制的方法,在领取交通牌的当地税务机关交纳,我境内的其他地方不再拦征。有关具体征管,请与当地有关部门共同商量解决。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向我局反映。
广东省税务局
1979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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