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2]43号 2002-02-0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一、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的开具时间为2002年1月1日以后的,其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二、纳税人应按13%扣除率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如果已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其抵扣差额部分可在2、3月份申报中补充抵扣,但纳税人应同时在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中单独列示或载明。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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