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禽类加工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4]167号 2004-06-1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国税办转字[2004]66号),现对禽类加工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范围。禽类加工企业不分是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的禽类加工收入的增值税,均可享受全额的即征即退优惠。 二、申请审批流程。比照现行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的申请审批流程执行。 三、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区分局填报《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见深国税发[2000]577号),并附以下资料: (一)申报所属期纳税申报表及其明细表(复印件); (二)相应的税收缴款书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三)有关税负的计算说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本通知下发前的增值税可合并为一个所属期办理。 四、申请税收优惠的禽类加工收入应与其他收入分开核算,否则不得享受。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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