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凭证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2004]20号 2004-08-03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市局于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收购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征[2004]8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执行情况,做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收购项目”仅限于收购行业纳税人。 二、《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纳税人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业产品,且不能取得发票的”补充为“纳税人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业产品并进行货款结算,且不能取得发票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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