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苏国税函[2007]349号 2007-9-22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6月2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项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是国家税务总局从方便纳税人角度出发,在加强管理同时,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各地应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总局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总局文件贯彻落实到位。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后,全省各区县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企业规模、生产经营或产品销售等实际情况,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程序,对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施审批。 对大面额专用发票的审批,各区县税务机关应依照下列条件实施审批,保障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1.纳税人是否确为销售总额较大,且单笔销售业务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不便于拆分开票的情形; 2.或是否为企业单台(件)设备销售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且不可拆分开票的情形; 3.[条款废止]其他具体要求,各区县税务机关可参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第232号)文件中的实地核查具体内容等。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区县国税机关应及时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相关岗责体系,切实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事中和事后的管理工作。做好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跟踪监控,充分利用现有的征管信息系统、防伪税控系统、稽核系统和“一窗式”管理系统等采集的数据和比对的相关信息等,在发票发售、抄报税、纳税评估以及日常管理等环节实施有效监控,并建立数据适时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安全。各省辖市国税机关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加强对区县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情况的监管,既要保证企业正常的用票需求,又要防止大额专用发票涉税案件的发生。 四、省局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后的业务需求进行修改,各地在CTAIS2.0相关工作流修改前,对限额审批暂按手工办法操作,建立相关台帐加强管理。 五、全省各省辖市、区县税务机关在贯彻落实总局文件时,如遇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流转税处,若遇重大时间应在24小时内上报省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9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