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退[1996]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3-28
摘要:对本市供货企业销售给外省、市出口企业货物的,可凭外省、市出口企业出具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贸部批准其有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复印件)按规定开具专用缴款书。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1996]3号           1996-03-2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转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税字[1996]8号第三条所述生产企业包括任何性质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受批准时间限制。

  二、为使各征税机关明确本市出口企业的情况,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将印发《天津市出口企业名单》,并根据出口企业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名单”。凡财税字[1996]8号第三条及本通知第一条所述供货企业销售给“名单”所列出口企业货物的,可按规定开具专用缴款书。对本市供货企业销售给外省、市出口企业货物的,可凭外省、市出口企业出具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贸部批准其有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复印件)按规定开具专用缴款书。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3月2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