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履行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减免审批手续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2]648号 2002-12-18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据了解,我省部分地区在执行《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粤府函[1988]178号)中外商投资企业的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优惠政策时,没有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履行减、免税审批手续。为了贯彻依法治税精神,加强规范管理,创造公平法治的税收环境,省局重申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的,履行书面审批手续。 二、对2002年7月1日前未办理审批手续,而税务部门又已默许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应在2003年1月31日前补办批准享受城市房地产税优惠的确认手续。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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