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1]56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交通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0-22
摘要: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广州航道局所属全资控股在广东省内的二级施工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应按照国税发[2001]13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就地预交比例为应交企业所得税的1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交通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1]568号                  2001-10-22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7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广州航道局以及全资控股的二级施工企业,统一由工程局(航道局)在广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广州航道局所属全资控股在广东省内的二级施工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应按照国税发[2001]13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就地预交比例为应交企业所得税的15%。

  三、上述2户工程局(航道局)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统一由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广州航道局直接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0月22日

标签: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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