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交通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1]568号 2001-10-22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广州航道局以及全资控股的二级施工企业,统一由工程局(航道局)在广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广州航道局所属全资控股在广东省内的二级施工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应按照国税发[2001]13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就地预交比例为应交企业所得税的15%。 三、上述2户工程局(航道局)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统一由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广州航道局直接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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