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修改印花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2001]2号 2001-1-9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法[2000]3号)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 规定,现对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89]闽税政三字第377号)修改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体运输户承运货物运输业务,到税务部门或个体运输户填列的发票,应由托运人和个体运输户分别按“货物运输合同”贴花。 二、林场、茶场的林、茶,财务上作为“林木资产”科目核算,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范围。因此,林、茶不做为资金总额的一部分计算贴花。 三、房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房屋出租后,由承租单位改建或加层并登记入账的,印花税按账面增加的固定资产数额计算贴花。 四、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账簿不健全的,应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其建立健全账簿。经督促后仍不健全的,其资金可 参照“营业执照”上的资金贴花。其他账簿的贴花,由各县、市 (区)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行政事业单位记载管理费收入的账簿不贴花。 六、代购代销合同或仅为代购或代销的合同,不贴花。 七、军需工厂和军办厂矿企业生产的产品,供军队使用的,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销售给军队以外的,所签订的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八、记载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 两项的合计金额贴花。上述账簿,启用新账时,“实收资本”’和 “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未增加的,不再贴花,如合计金额大 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上述账簿以外的各明 细分类账簿,按件贴花。 九、原福建省税务局(89)闽税政三字第377号文与本文不符的,均以本文为准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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