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发[2009]22号 2009-2-26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内交易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暂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扣缴义务人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可按照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均为含税所得)的10%计算确定。 三、扣缴义务人按照《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应在“扣缴义务人”栏目加盖扣缴义务人公章。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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