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条款废止] 川国税函[2008]64号 2008-3-27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废止。
省局已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印发你们,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分级经营的,应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直接经营,即直接与消费者交易开具发票、收取货款的,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缴纳增值税。其所属分支机构只负责联系业务,不实行预征清算统一缴纳增值税的办法。 分级经营是指省级分行统一采购实物黄金,由省级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业务。 二、[条款废止]鉴于目前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刚刚起步,销售额及增值税额较小的实际情况,在2010年底前预征率暂定为零。 三、[条款废止]省级分行新增、注销及变更所属分支机构,应于办理、注销、变更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由省级分行填制《四川省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金融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新增减少及变更证明》,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传递给新增、减少及变更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和省级分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四、[条款废止]本通知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今后凡省级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分级经营需要实行由省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增值税的,省级分行应向省国税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税 屋附件:四川省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金融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新增减少及变更证明(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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