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建筑用石资源税征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地税征[2009]22号 2009-2-25 税屋提示——依据丽地税公告[2016]7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创造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现就市本级建筑用石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丽水市本级范围内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建筑用石资源税。 二、建筑用石资源税实行预征与年终结算相结合的征收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财务核算较健全、能真实完整反映生产经营状况的纳税人,实行预征与年终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次年5月31日前按规定自行结算,多退少补;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真实完整反映生产经营状况的纳税人,按本通知规定的预征标准征收。 三、建筑用石资源税税率为1元/吨。按照纳税人购入炸药数量换算产品开采量,根据测算每公斤炸药开采量最低为1吨。开采建筑用石应预缴资源税标准:炸药数量(公斤)×1元/吨。 四、源头控管,委托代征。为加强对零星税源的控管,提高征管效率,建筑用石资源税可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在炸药销售环节代征,按炸药用量与测算的预缴标准征收。 分局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好对代征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辅导,督促代征单位建立代征税费和炸药供应明细台帐,强化对代征单位票证领用和保管的检查。 五、对实际开采销售使用量超过炸药测算开采量的,应按实际补缴资源税。 六、纳税人违反本通知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开始实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映。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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