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549号建议的答复 财建函〔2022〕49号 2022-06-20 李承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发挥道路客运衔接稳定职工就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财政部持续加大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地方和有关部门可统筹研究支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为持续提升交通运输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水平,今年3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要求继续加大交通运输等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在现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框架下,地方和有关部门可以研究将公路客运服务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在确定政府购买公路客运服务的具体事项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等有关要求,综合考虑社会需求、政府职责与财力许可等因素,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二、积极出台一揽子社保支持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减轻企业稳岗就业压力,财政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一是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二是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对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22个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保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是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从2021年的30%提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实施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至2022年年底。四是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县,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补助。各省份还可根据当地受疫情影响程度以及基金结余情况,进一步拓展至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行业企业,政策执行至2022年年底。符合条件的公路客运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三、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符合条件的公路客运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为支持公共交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等税收优惠力度,切实降低企业负担,增强企业获得感。一是自2022年1月1日至年底,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明确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三是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公路客运行业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上述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地方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公共交通行业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1965051 财政部 2022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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