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8-02
摘要:按照石医保字[2022]33号转发的《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要求,我中心对符合条件单位实施单位缴费缓缴,具体通知如下:

石家庄市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区及正定县各参保单位:

  按照石医保字[2022]33号转发的《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要求,我中心对符合条件单位实施单位缴费缓缴,具体通知如下:

  一、缓缴时限及范围

  根据《通知》要求和我中心工作实际,从2022年8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

  符合条件的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只需正常申报缴费,生成正常应缴通知单和单位缓缴通知单,并按规定缴纳正常应缴部分,即可实现单位缴费缓缴。

  如果企业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或者因数据回流问题而被遗漏的,采用告知承诺制,并按规定流程补充划型依据。

  三、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并及时缴纳正常应缴类型的医保费,确保职工连续缴费。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在职转退休、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单位缓缴类型的医保费应在2023年6月以前补缴到位。

  四、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即享

  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期限内,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22年8月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