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皖1323刑初32号 朱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1-25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2)皖1323刑初32号

  发文日期:2022-03-29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皖1323刑初32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XX院。

  被告人:朱XX,男,1962年6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安徽省泗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灵璧县XX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2年1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文号,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灵璧县人民XX院以灵检刑诉〔202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XX院指派XX员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宋文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灵璧县人民XX院指控:被告人朱XX作为灵璧县文轩木业有限公司、灵璧县沟西棉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27日,以灵璧县沟西棉业有限公司为名向九江市鹏强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9份,金额843107.76元,税额143328.24元,价税合计986436元,税款被该企业作为进项税抵扣,从中收取开票手续费49980元;于2018年8月26日,以灵璧县文轩木业有限公司为名向平远县辉煌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1399275.92元,税额223884.15元,价税合计1623160.07元,税款被该企业作为进项税抵扣,从中收取开票手续费72221元。合计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人民币367212.3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XX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XX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积极退赃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朱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提出:一、被告人系自首;二、被告人主动退赃,愿意缴纳罚金;三、被告人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减少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XX作为灵璧县文轩木业有限公司、灵璧县沟西棉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27日,以灵璧县沟西棉业有限公司为名向九江市鹏强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9份,金额843107.76元,税额143328.24元,价税合计986436元,税款被该企业作为进项税抵扣,从中收取开票手续费49980元;于2018年8月26日,以灵璧县文轩木业有限公司为名向平远县辉煌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1399275.92元,税额223884.15元,价税合计1623160.07元,税款被该企业作为进项税抵扣,从中收取开票手续费72221元。合计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人民币367212.39元。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朱XX经灵璧县XX局经侦大队电话通知到案。2020年1月14日,朱XX向灵璧县XX局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2201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朱XX的供述,并有银行交易明细、归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卢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积极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张凌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颖

书记员 李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XX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XX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XX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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